王定宇說明,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維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臺南市白河區周轉 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汽車燃料使用費是公路興建、養護的重要財源,目前台灣汽燃費制度採隨車徵收,對於這樣的徵收方式是否合宜,一直為各界重視與探討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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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採「隨車徵收」方式,違反使用者付費及反公平原則,且無法達到節約能源目標,立委王定宇等二十位委員連署提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汽車高雄市岡山區創業貸款 燃料使用費正名為汽車道路使用費,其徵收方式改為「隨油徵收」,以符合租稅公平原則。這項提案已經排入立法院院會審查程序。

另一方面,王定宇也指出,考量為節省能源、減少廢氣排放及道路交通擁擠現象,鼓勵大眾運輸確有其必要性,這也是政府既定政策,大眾運輸工具本來就為汽燃費免徵範圍,因此汽燃費改隨油徵收後,給予大眾運輸業者補助或回饋,是有其必要的。將來草案通過修正後勢必加重大眾運輸業成本導致其營運困難,因此有關大眾運輸業車輛之道路使用費徵收方式,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得給予優惠或仍可採「隨車徵收」方式。

王定宇進一步表示,由於僅依照汽缸排氣量徵收不同的稅額,因此並無法達到節約能源使用的目標,而且也無法落實使用者付費而違反受益公平原則。過去數十年間社會各界不斷呼籲改隨油徵收方式,一九九八年「全國能源會議」中運輸部門節約能源措施,曾提出以推動汽燃費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為最主要項目之一;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行政院第二六四○次院會也通過「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中「全面節約能源及提升能源效率推動計畫」,也預期實施汽燃費隨油徵收措施至二○二○年累計可節約能源一九六萬公秉油當量。甚至立法院歷屆委員提案修正逾十餘案,但最終仍因交通主管部門對於隨油徵收相關配套措施數十年來無法提出,以致延宕至今。

王定宇等參與連署委員認為,汽車道路使用費應採隨油徵收方式,符合徵收目的且不違背使用者付費及公平課稅原則,並可節省政府徵收及追繳業務費用約自辦留學貸款 十億元,因此連署提出修正草案。

目前,汽燃費的徵收係採「隨車徵收」方式,亦即不以每輛車每年實際使用燃料之多寡課徵汽燃費,而是以各型車的種類(大型車、小型車、貨車、機踏車)、用途(營業、自營)估計每輛車每年平均耗油量,作為徵收汽燃費之依據。因此,不論每年使用燃料是否低於平均耗油量或高於平均耗油量,只要是同型車輛,就一律課徵同額的費率,以致造成汽燃費多徵或少徵之不公平情形,不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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